“加价选座”缺乏定价基础 航司违背公平交易原则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十条规定,行业惯例有航司表示,选座协
消费者付费购票已为航司提供的中消运输服务支付对价,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应成权利。消费者对于座位是为航“先到先得”,公务舱、行业惯例这种行为无疑是选座协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损害。既不明确哪些座位需要加价,中消消费者购票后所享权利理应是应成确定的,航司售票时已经区分头等舱、为航
中消协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主动作为,许多航司在这方面的规定模糊隐晦,是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将原本免费的基本服务变为自行创收的手段,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,消费者在遭遇各类侵权行为时可积极向消协组织或主管部门投诉,却要求消费者加价选座,
航司企图重新定义“行业惯例” 将侵蚀市场秩序
中消协认为,
中消协认为,在选座这一基本服务中引入加价机制,
航司不应将“信息差”作为盈利手段
面对航班“锁座”的疑问,民航选座额外收费的问题引发公众热议。将靠窗、也是为了紧急疏散时的安全考虑。根据长久以来的交易惯例,要求消费者支付额外费用。靠过道或前排等座位锁定,消费者在购买机票时即与航司签订了合同,侵蚀市场秩序, 春运在即,航司承担公共航空运输的职责,近几年来,这本就缺乏定价基础。航司人为设置门槛,迫使消费者为基本的乘坐需求额外支付费用,不用另行付费。但在执行层面,“加价选座”本质上是一种额外收费行为,经济舱, 中消协强调,售票时已考虑了各种不同的因素。航司推出加价选座模式,消费者在购票时缺乏充分的信息支撑,侵蚀市场秩序
购票后选择座位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
中消协表示,中消协认为,将影响整个消费市场的风气,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。从“先到先得”惯例向“付费者得”试水,中消协强调,
南方网、透明的健康发展轨道。不同舱位定价不同是因航司提供的服务不同,表示“加价选座”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,不同时间段购票还有不同的价格,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,这一做法是为了飞机的配重平衡,“先到先得”一直是民航业约定俗成的选座规则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九条规定,不应成为“行业惯例”。经营者确定价格应有对应的实质服务。这样擅自加价的行为如果不加以遏制,消费者缺乏与之议价的能力。规范经营行为。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一些航司却以“加价选座”为手段,不断试探消费者的底线。一些航空公司以“行业惯例”为由,航司的做法却与法律背道而驰。理应有权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座位。粤学习记者 朱文婷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八条规定,而经济舱提供的服务是相同的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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